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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


编辑:2021-06-04 14:44:29

日期:2021-02-24 作者:1 分类:遇见常见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

二、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是一个判断过程,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

三、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与案件当事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司法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司法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

四、司法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司法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五、对司法鉴定意见产生异议的风险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是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一,诉讼当事人如果能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有权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一方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根据庭审质证、委托方采信的原则,应当在采信前提出异议并可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采用鉴定人负责制,行政机关无权干预鉴定意见。

六、委托司法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司法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司法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司法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

八、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司法鉴定需要交纳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司法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如果需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需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中可能出现司法鉴定成本远大于诉讼标的情况。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已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司法鉴定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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